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小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嘉小字第17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經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零參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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