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交簡字第16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交簡字第16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交簡字第16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31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列關於車牌號碼「JJW-277」之記載,應更正為「JJM-277」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9
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交通法庭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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