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89年度沙簡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沙簡字第七六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陳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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