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1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簡字第1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嘉簡字第180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正治
李麗珠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顯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101年度嘉簡字第1804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所記載「處拘役貳拾月」部分,應更正為「處拘役貳拾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有關李麗珠部分,應係「處拘役貳拾日」,誤載為「處拘役貳拾月」,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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