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訴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家豪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家豪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20時10分許,駕駛自己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彰化縣○○鎮○○路大突巷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大突巷與好金路3巷閃光黃燈交岔路口,原應注意車前狀況及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特別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搶先右轉駛入好金路3巷,致同向直行之告訴人 施靜怡 所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煞避不及,而人車倒地,告訴人受有左肘、雙膝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被告所涉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犯行部分,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部分,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以書狀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結果回報單、告訴人於107年6月27日所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就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梁晉嘉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