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3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七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謝芸蘭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私立聖心國民小學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私立聖心國民小學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私立聖心國民小學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基隆市設立許可,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更明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依私立學校法規定之精神,提請第十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私立聖心國民小學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木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楊素梅┌────────────────────────────────────┐│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私立聖心國民小學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原訂條文│修改條文│├──────────────────┼─────────────────┤│第五條本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為三年,│第五條本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選聘││連選得連任選聘、解聘、改選、│、解聘、補選及董事會議等事││補選及董事會議等事項,悉依照│項,悉依照私立學校法及其施││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之│行細則有關之規定。││規定。││││││第七條本財團法人設立以後,其他團體│第七條本財團法人設立以後,其他團││抬頭或私人捐贈之財產均為本財│體機關或私人捐贈之財產均為││團法人所有,其管理使用,悉依│本財團法人所有,其管理使用││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悉依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之規定。│││││第八條本財團法人解散清算後,所有剩│第八條本財團法人解散清算後,所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餘財產可歸屬財團法人天主教││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會台北總教區或學校所在地之││團體作為辦理教育文化或社會公│地方自治團體,作為辦理教育││益慈善事業之用。│文化或社會公益慈善事業之用│││。或依董事會之決議捐贈與財│││團法人之學校在原地繼續辦理│││學校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