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移轉土地所有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3號原告 黃超群 被告 吳健豪
吳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其與兩造個別簽署之合作建屋契約書,請求被告將基隆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各30,000分之2,006、30,000分之1,348,移轉登記予原告,然前開合作建屋契約書第15條第4項均約定:「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遵照有關法令或善良習慣處理之,如因本契約而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法院」,顯已合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揭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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