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共同竊盜,累犯,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結夥三人,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累犯,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定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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