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四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記載的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記載的一張支票,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屆滿,至今仍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蕭琪男~F0~~T40~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1│ 黃文瑞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九十二年二│一萬四千二│BT5052││││行水上分行│月八日│百元(新台│984││││││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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