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1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二一О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七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洪麗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