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以書面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補費裁定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五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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