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著作權法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1月16日起至95年3月3日犯違反著作權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34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速偵字第2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