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慶宜營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即債務人丁○○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丁○○住台北市○○○路○○○號13樓、相對人丁○○住同上、乙○○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3樓」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戊○○住苗栗縣苑裡鎮南勢里9鄰南勢116號、相對人丁○○住苗栗縣○○鎮○○里○鄰○○路○○號、乙○○住苗栗縣○○鎮○○里○鄰○○路○○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玉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