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減刑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6月30日犯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上易字第640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16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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