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48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吳天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無固定工作,無力負擔原裁定之新臺幣七十萬元保證金,聲請改命責付、限制住居或酌減保證金額,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聲請人因槍砲、贓物、毒品案件,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送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並非本院羈押中,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執上情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彭全曄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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