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45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進田被告徐偉鈞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 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法律見解之疑義,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