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號原告 錢一石 ( 錢湖 之承受訴訟人)原告 錢日光 (錢湖之承受訴訟人)原告 錢瑞芳 (錢湖之承受訴訟人)原告 錢天行 (錢湖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廖宜彬 上被告廖宜彬因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41號過失傷害案件,前經原告錢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錢湖於本件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02年12月31日死亡,經本院裁定應由繼承人錢一石、錢日光、錢瑞芳、錢天行為原告錢湖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並於105年2月15日裁定確定。茲以本件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楊麗文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杜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