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58號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6年度訴字第125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32,4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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