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06號原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10日內就系爭作為廚房使用之地上物部分,原告是否得請求被告遷讓,及其法律依據為何等具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葉泰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