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42號上訴人三宗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同臨
蔡林金線 蔡清安 游惠能 (原名 蔡游惠芳蔡清瀅 (原名 蔡清隆 )被上訴人 王舒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3年5月22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7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8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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