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42號
原告 王舒揚 訴訟代理人 黃正明 被告 蔡游惠芳 兼訴訟代理人 蔡清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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