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