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7114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蘇豐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