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09號原告甲○○前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經查本件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而財產權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原告本件起訴已繳納上開離婚部分之新臺幣3,000元之裁判費,然尚未繳納前揭財產權請求部分之新臺幣5,400元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前揭財產權請求部分之新臺幣5,400元之裁判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財產權請求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