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2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裁定(95年度聲字第345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原裁定以:刑法第51條、第41條業經修正,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經查:
(一)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而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本件被告所犯上開之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不可能逾二十年,是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並無較不利於被告之情形,依95年7月1日修正條文施行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適用95年7月1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
(二)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同。」;又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惟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則分別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條文施行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則規定:「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是以本件受刑人定應執行之刑雖逾6月,惟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之規定,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復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原審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定其應執行刑
三、被告抗告意旨略以:被告所犯上開偽造文書二罪日期分別為94年3月13日及8月1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竟未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僅論以一罪,已有不當。又被告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部分,業已於95年8月7日繳納新台幣16萬5千元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原審自應扣除此部分,原裁定一併定應執行刑,亦有不當,爰請撤銷原裁定。
四、惟被告於94年3月間及同年8月10日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既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5424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13號判處罪刑確定,原審依刑法第53條規定,定應執行刑,自屬有據。被告指稱上開二案應屬連續犯,法院未併案審理,顯非原裁定所能審酌。再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判決確定後,已於95年8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依法應予扣除刑期,係屬檢察官執行之職權,核與原裁定依法定應執行刑無涉。足見被告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楊炳禎法官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