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又因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伍年;又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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