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93號原告資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添棟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 律師被告翔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美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699,208元(計算式:桃園縣○○鄉○○區段○○段00地號土地價值13,037.6
2×8,400+同段714建號建物價值25,183,200=134,699,20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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