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5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紅慈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 陳聖忠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補正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對債務人請求債權之證明(如借據、本票等),聲請人於104年10月7日收受前項裁定,有回證附卷可稽,然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