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50號原告 羅素卿
彭仕良 李國旭 胡達榮 謝惠婷 莊惠玲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被告登悅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韋仲 被告 林清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7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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