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363號聲請人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耀乾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祥記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查報相對人祥記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以本院101年度建字第229號民事判決為執行名義,對台端聲請強制執行之案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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