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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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573號原告 張麗燕 即蔡張麗燕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侑錡 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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