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96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榮源 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邵克勇上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31,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