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2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昱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昱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陳昱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判決│確定日││││││審│期││期│├──┼───┼────┼───────┼────┼───┼────┼───┤│加重│有期徒│100年7│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100年│臺灣高等│100年││竊盜│刑9月│月17日│院檢察署100年│地方法院│10月31│法院100│12月13││├───┼────┤度偵字第19286│100年度│日│年度上易│日│││有期徒│100年7│號│審易字第││字第2751││││刑9月│月28日││257號││號│││├───┼────┤│││││││有期徒│100年8││││││││刑9月│月5日││││││├──┼───┼────┼───────┼────┼───┼────┼───┤│加重│有期徒│100年5│臺灣新竹地方法│臺灣新竹│100年│同前│101年││竊盜│刑8月│月1日│院檢察署100年│地方法院│11月29││1月2││├───┼────┤度偵字第7705號│100年度│日││日│││有期徒│100年5││審易字第││││││刑8月│月25日││920號│││││├───┼────┤│││││││有期徒│100年5││││││││刑6月│月8日│││││││├───┼────┤│││││││有期徒│100年6││││││││刑6月│月19日│││││││├───┼────┤│││││││有期徒│100年8││││││││刑6月│月8日│││││││├───┼────┤│││││││有期徒│100年8││││││││刑6月│月10日││││││├──┼───┼────┼───────┼────┼───┼────┼───┤│加重│有期徒│100年7│臺灣板橋地方法│本院100│100年│同前│101年││竊盜│刑5月│月17日│院檢察署100年│年度易字│12月12││3月9││├───┼────┤度偵字第28835│第4156號│日││日│││有期徒│100年7│號│││││││刑5月│月22日│││││││├───┼────┤│││││││有期徒│100年8││││││││刑5月│月5日│││││││├───┼────┤│││││││有期徒│100年8││││││││刑4月│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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