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116號聲請人 林晏存 相對人 邱阿青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而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末按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另有明文。
二、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邱阿青,其目前住居所為新北市○○區○○路○○巷9之1號﹝私立再生老人養護中心﹞,此有聲請狀可稽,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