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89號聲請人吸引力汽車材料百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秀玲 上列聲請人吸引力汽車材料百貨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蔡顯榮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吸引力汽車材料百貨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票號:WG0000000)一件。
二、請具狀補正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三、請提出相對人蔡顯榮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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