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補字第16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原名 何義彰
之1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原名
何義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2,829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