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5號上訴人即被告 藍木連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55號),於103年7月7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紀雅惠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