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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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41號上訴人即被告 傅祥亮 訴訟代理人傅豐炎複代理人 戴章泊
施崴翔 被上訴人即原告 潘美榮
潘鳳美 潘鳳嬌 潘蘭嬌 潘榮璘 潘哲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傅祥亮對於民國103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