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139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非訟代理人 陳誌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52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法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規定明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詹增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 向鈞院 陳報遺產清冊(101年度司繼字第152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本院98年8月18日苗院燉98執良6227字第23
052號債權憑證影本、繼續執行紀錄表影本等件,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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