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葉進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衍君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