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葉進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衍君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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