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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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119號
原告 陳珍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明哲 、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陳珍琪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29萬93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9萬9300元,原告陳珍琪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原告李易儒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3萬9482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3萬9482元,原告李易儒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