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149號
原告 劉雲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同時先進狀補正向被告管委會請求之依據或證據、被告現任主委之姓名,並先提出本件漏水照片、修復漏水造成損害之估價單或購買單據、收據、發票等證物。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