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1977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北小字第1977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被告 李慶文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北小字第1977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下午3時25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蔡明裕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5,18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750元,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5,180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16日在臺北市民生東路一

段27巷口,駕駛BGC-3893號車,未保持安全距離,過失撞及

原告保車BEF-6628號車,經理賠新台幣58,892元等,已經原

告提出行車執照、維修照片、發票等,與道路交通事故報告

表及現場圖上被告承認願意賠償原告保車之情形相一致,除

零件部分應折舊為新台幣23,258元外,加計工資及烤漆,總

計應賠償原告新台幣35,180元,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且駁

回原告未折舊部分之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

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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