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原告 廖宜均 被告 陳桂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110年度金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呂宜臻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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