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64號原告大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桂鳳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灶生 等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00○00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然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建物之交易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系爭建物於起訴時之買賣交易市場客觀價格,同時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買賣契約書、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書、房屋仲介行情證明、房屋稅籍證明書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