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86號原告 陳蓉蓮 訴訟代理人 陳冠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宇證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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