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75號原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洪崇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昂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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