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36號上訴人即原告 羅秋蘭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春生 被上訴人即追加被告 吳恆隆 訴訟代理人 吳昱璋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1月25日110年度訴字第43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見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54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