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重訴字第131號原告 葉昌銘 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訴訟代理人 黃楷銘 訴訟代理人 戴嘉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宜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2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99年審救字第1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提起抗告後亦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00年抗字第60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並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其在抗告而確定在案,然原告迄未補繳本件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陳怡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