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47號原告 陳梅香 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 律師被告 鄭永慶
鄭偉利 鄭昭容 鄭武雄 鄭博元 鄭永進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愛純 被告 紀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新店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本件被告鄭博元代位繼承部分,尚有其他法定繼承人( 鄭陳秀蘭 、 鄭沛涵 及 鄭思瑀 ),原告應於收受送達五日內具狀陳明其他法定繼承人是否有於法定期限內拋棄繼承?如否,是否追加渠等為被告,並提出渠等與被告鄭博元就本件全部遺產(含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166號之提存物)之分割協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世昌